民用建筑节能规范也称之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以下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节能规范的解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包括了六部分内容,分别为:(1)总则(2)新建建筑节能(3)既有建筑节能(4)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5)法律责任(6)附则。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节能环保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大体趋势。各行各业逐渐转型于环保的方面,建筑行业也不例外。节能环保的材料、节能环保的施工方式等,都是建筑节能规范的具体要求。如今,社会中的许多建筑物都是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施工操作的。
(一)建筑节能规范的具体要求
1 建筑施工的时候所使用的材料在燃烧性等级、阻燃处理、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污染系数等都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杜绝以假乱真的现象出现。
2 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问题也是符合要求,对于采暖和空调系统以及其它的设备的技术性能的参数一定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严禁使用功率不达标的,会浪费其它资源的设备的建筑工具。
3 进行施工多大的企业要具有一定的施工水平,而且本身在实施节能工程上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施工的经验。而且要拥有相关部门的认可,并且能够很好的将环保节能的理念贯彻实施的企业。
4 对施工的过程,而且包括到原料的选购、储存、施工到验收,都要有很好的监督体系,以及相关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控制的制度和相应的团队。施工的人员同样也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减少施工过程中乱用材料现象的出现。
5 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都要有相关机构的认可,在施工之前,对施工的计划进行一定的预算以及评估。不仅仅是达到经济预算的要求,更是要达到符合节能环保的理念。
6 对施工的过程进行相应的记录,并且定期做一定的总结,以免出现虚假的现象。更是严厉的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而现场的施工规范也要严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将节能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其中。
7 对于完工之后的建筑,需要进行一定的采样以及检测报告,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检测,看是否达到了国家质检部门的规定,是否属于节能的建筑。
建筑节能的建筑在施工的过程中有很多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了很多的方面,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施工人员以及设计师们仔细的进行。节能建筑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时代的产物。在将来也会有越来越多的节能建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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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验收规范全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54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以下中达咨询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解读:
《建筑节能验收规范》基本概况:
《建筑节能验收规范》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节能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等内容。
《建筑节能验收规范》基本信息: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编号:GB 50411-2007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联合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版:北京密云红光制版公司
印刷:北京市兴顺印刷厂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1)合理的建筑布局及朝向
采取合理的建筑群布置,合理确定房屋间距与布局的形式。居住小区的建筑规划布置宜采用南低北高的设计原则。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一般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宜使主要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偏西15°范围,但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偏西30°范围。因为同样形状的建筑物,南北朝向比东西朝向的冷负荷小。如对一个长宽比为4:1的建筑物,经测试表明:东西向比南北向的冷负荷约增加70%。在建筑物内布置空调房间时,还应尽量避免布置在东西朝向或东西墙上有窗户的房间以及平屋顶的顶层房间。为了组织好房间的自然通风,引风入室并能形成一定的风速,房屋朝向要力求接近夏季主导风向,并合理选择房间开口位置和面积,积极地采取各种通风构造措施。
(2)绿化对节能建筑的影响
绿化对居住区气候条件起着显著的作用。它能调节改善气温,调节碳氧平衡,减弱温室效应,减轻城市的大气污染,减低噪声,遮阳隔热,是改善居住区微小气候、改善建筑室内环境,节约建筑能耗的有效措施。在居住小区布置时宜采用中心绿地与组团绿地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小区现有的地形、地貌及一切其它可利用条件进行综合绿化。
(3)使用新型保温节能门窗
采用热阻大、能耗低的节能材料制造的新型保温节能门窗(塑钢门窗)可大大提高热工性能。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玻璃的选材。玻璃窗的主要用途是采光,但由于冬季单层玻璃窗的耗热量占锅炉负荷的10%~20%,因而控制窗墙比在30%~50%范围内时,窗玻璃尽量选特性玻璃,如吸热玻璃,中空玻璃。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全国21个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工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标 准 GB 50189-2005
发布日期 2005年4月4日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基本概况: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全国21个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制定不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丰富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我国公共建筑的现状和发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本标准共分为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等。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建筑节能验收规范全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54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以下中达咨询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解读: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等内容。
其中基本规定的基本内容如下: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1.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本规范14.1.5 条规定的以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对材料和设备按照本规范附录A 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6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 划分。
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纪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